爱沙尼亚电子烟成分控制要求

2022-06-09 11:00 举报
目前的电子烟控制要求和欧盟TPD指令中的一些条款存在显著差异。

最近,欧盟成员国爱沙尼亚国会再次发布了《烟草产品修订法案》,不断评估和修订包括电子烟在内的烟草及相关产品控制规定,使其电子烟控制要求和欧盟TPD指令中的一些条款存在显著差异。

本期将向您介绍爱沙尼亚电子烟管控法规的特殊要求。

电子烟成分要求

a.尼古丁在电子烟中的浓度不得超过200mg/mL;

b.维生素、牛磺酸、着色剂和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,无论是含有还是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液;

c.除烟草或薄荷醇气味外的其他香料 (本条已于2020年5月29日生效) 不含尼古丁电子烟液;

d.在制造含尼古丁或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液时,均须使用高纯度的成分。如果在制造过程中技术上不可避免,包装上列出的成分以外的物质仅以痕量水平存在于烟液中。

通告义务

向爱沙尼亚进口电子烟或填充容器以供转让的企业,或者在爱沙尼亚境内制造这些产品的企业,应在产品计划投放市场前6个月或产品每次重大修改前,向卫生局提交电子形式的通告。至少包括以下信息:

a.制造商、负责欧盟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欧盟进口商(如适用)的名称和详细联系信息;

b.对生产过程的描述,包括是否涉及批量生产,以及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案要求的声明;

c.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时,欧盟进口商或爱沙尼亚制造商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。

包装要求<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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