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青年报:许多电子烟草广告打健康卡,需要监督过滤器。
百货公司内、道路边,到处都可以看到电子烟草产品的广告,经常看到大人物的脸和悠然的表情。据报道,深圳、成都等地已经对在线电子烟草广告发出禁令,但由于将电子烟草按照烟草管理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,在线电子烟草广告还很普遍。业内人士认为,禁止电子烟草广告等于电子烟草和传统烟草画等号,但目前没有这个禁令。也有律师分析,现行的广告法足以约束电子烟草广告。
关于烟草广告,法律有明确的禁令-《广告法》第22条规定,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体、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室外发布烟草广告。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。目前,电子烟还未被依法列入“烟草制品”的范围,因此,从全国层面看,烟草广告的禁令还不适用于电子烟广告,除非地方法规作出特别限制,否则监管部门确实没有法定理由全面封禁电子烟广告。
然而,这并不意味着电子烟广告可以随意“放飞”,不意味着监管部门不能有所作为。
很多电子烟草广告都以健康卡、环保卡、戒烟卡为中心,表示电子烟草具有有助于戒烟、无致癌物、零二手烟草危害、比传统纸烟草危害显着下降等功能和特性,消费者误以为电子烟草是安全绿色的产品,是传统烟草的健康替代品。
事实上,电子烟也通过雾化烟油产生烟雾,烟雾中含有的尼古丁和丙二醇等物质不比传统烟雾危害小。尤其是尼古丁属于成瘾性物质,不仅会对大脑产生长期影响,还会对血压、心脏造成压力,可以导致心脏病发作和中风。不少人原本希望通过电子烟戒烟,结果非但没能戒掉传统香烟,又增加了吸电子烟的习惯。
对于未成年人而言,电子烟的负面影响更甚。未成年人呼吸系统尚未成型,吸入这种雾化物对肺功能有不良影响,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烟碱中毒等安全风险。
《广告法》第三条规定,广告必须真实合法。《广告法》第四条规定,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或误解消费者。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法律也对虚假宣传、误导宣传明确说不。
与这些禁令合作的是明确的监督干预措施和惩罚规则。例如,《广告法》第55条对于发布虚假广告,市场监督部门命令停止发布广告,命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处理广告费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,停止发布广告业务,取消营业执照,取消发布广告注册证明书等处罚。
许多电子烟草广告与事实不符,或缺乏科学有力的研究结论和证据支持,或含有虚假夸张成分,对消费者造成欺诈、误解。这种广告是虚假广告,应认定为违法广告,完全在监督部门的射程内。有些地方已经从这个法律的角度切入,对虚假的电子烟草广告进行处罚整备,积累了监督电子烟草广告的有益经验。
电子烟草的法律属性需要进一步确定,但监督不能等待、观察、缺位,现阶段需要在电子烟草广告上设置监督过滤器。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严格依法监测、甄别、查处含有虚假、误导内容的电子烟广告,过滤掉电子烟广告中的有毒有害成分,有效控制电子烟广告“污染”,充分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作用。